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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被保險人請領儘年給付時,投保單位縱將申請書件提前郵寄勞保局,其保險效力之停止及老年給付之事故日,仍應依退職日為準

發文機關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發文日期 82 年 09 月 17 日

要旨

被保險人請領儘年給付時,投保單位縱將申請書件提前郵寄勞保局,其保險效力之停止及老年給付之事故日,仍應依退職日為準

要旨

被保險人請領儘年給付時,投保單位縱將申請書件提前郵寄勞保局,其保險效力之停止及老年給付之事故日,仍應依退職日為準

全文內容

按內政部於主管勞保業務時以五十九年四月二十九日台內社字第三五五三四八號函示:「……被保險人請領老年給付時,應以『退休日』為發生保險事故之當日。」又行政院六十八年三月二十二日 (68) 台勞字第二七二五號函釋:「現金給付之請領與給付標準,以『保險事故發生之日期』為準。」故被保險人請領老年給付時,投保單位縱將申請書件提前郵寄勞保局,其保效力之停止及老年給付之事故日,自仍應依職日為準。

至有關投保單位提前申請老年給付,其給付之審查及核發事宜,因屬執行層面問題,宜請勞保局勘酌處理。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被保險人請領儘年給付時,投保單位縱將申請書件提前郵寄勞保局,其保險效力之停止及老年給付之事故日,仍應依退職日為準由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於民國 82 年 09 月 17 日發布,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