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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關於海員適用勞動基準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疑義

發文機關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發文日期 82 年 07 月 24 日

要旨

關於海員適用勞動基準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疑義

要旨

關於海員適用勞動基準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疑義

全文內容

查勞動基準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勞工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一日之休息,作為例假。並未限定工作場所全體勞工皆應於同一日休息,故雇主可採輪流安排勞工例假之方式以維持業務正常運作。同法第三十七條所定之休假日勞工應休假,惟雇主亦可徵得勞工同意後使其工作,工資加倍發給。另雇主如依本會 76 年 12 月 08 日台 (76) 勞動字第五五八七號函釋:「內政部七十四年四月廿二日七十四台內勞字第三○七七六五號函釋:『勞動基準法第三十七條所訂之休假日,不得與正常工作日對調。』係指雇主不得逕自為之。」辦理,亦屬可行。至於海員如於工作中遇有特殊狀況時如何適用勞動基準法,應依當時個案事實及行政院 75 年 04 月 19 日台七十五內字第七八九九號函釋認定之。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關於海員適用勞動基準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疑義由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於民國 82 年 07 月 24 日發布,要旨:關於海員適用勞動基準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疑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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