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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關於海員適用勞動基準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疑義
要旨
關於海員適用勞動基準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疑義
要旨
關於海員適用勞動基準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疑義
全文內容
查勞動基準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勞工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一日之休息,作為例假。並未限定工作場所全體勞工皆應於同一日休息,故雇主可採輪流安排勞工例假之方式以維持業務正常運作。同法第三十七條所定之休假日勞工應休假,惟雇主亦可徵得勞工同意後使其工作,工資加倍發給。另雇主如依本會 76 年 12 月 08 日台 (76) 勞動字第五五八七號函釋:「內政部七十四年四月廿二日七十四台內勞字第三○七七六五號函釋:『勞動基準法第三十七條所訂之休假日,不得與正常工作日對調。』係指雇主不得逕自為之。」辦理,亦屬可行。至於海員如於工作中遇有特殊狀況時如何適用勞動基準法,應依當時個案事實及行政院 75 年 04 月 19 日台七十五內字第七八九九號函釋認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