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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事業單位以勞工請公傷病假超過一定期間,年終考核予以列為丙等並未發獎金,是否牴觸法令疑義

發文機關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發文日期 82 年 03 月 16 日

要旨

事業單位以勞工請公傷病假超過一定期間,年終考核予以列為丙等並未發獎金,是否牴觸法令疑義

要旨

事業單位以勞工請公傷病假超過一定期間,年終考核予以列為丙等並未發獎金,是否牴觸法令疑義

全文內容

勞工因職業災害治療休養,依勞工請假規則第六條規定,雇主應給予公傷病假,該假並無期間限制。在公傷病假醫療休養期間不能工作,並非勞工不願工作,不應視為缺勤而影響其年終考核獎金之發給及晉薪之機會。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事業單位以勞工請公傷病假超過一定期間,年終考核予以列為丙等並未發獎金,是否牴觸法令疑義由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於民國 82 年 03 月 16 日發布,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