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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國外任何機構所發給之證書、執照均不得據以換取我國美容技術士證

發文機關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發文日期 82 年 02 月 17 日

要旨

國外任何機構所發給之證書、執照均不得據以換取我國美容技術士證

要旨

國外任何機構所發給之證書、執照均不得據以換取我國美容技術士證

全文內容

依據現行技能檢定有關法規,國外任何機構所發給之證書、執照均不得據以換取我國美容技術士證。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國外任何機構所發給之證書、執照均不得據以換取我國美容技術士證由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於民國 82 年 02 月 17 日發布,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