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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因可歸責受僱人之事由而終止僱用契約時,雇主是否須依就業服務法第三十四條規定辦理通報疑義

發文機關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發文日期 82 年 02 月 08 日

要旨

有關因可歸責受僱人之事由而終止僱用契約時,雇主是否須依就業服務法第三十四條規定辦理通報疑義

要旨

有關因可歸責受僱人之事由而終止僱用契約時,雇主是否須依就業服務法第三十四條規定辦理通報疑義

全文內容

查就業服務法第二十九條第一項、第三十四條第一項規定雇主「資遣」員工時,應將被資遣員工有關資料,列冊向當地主管機關及公立就業服務機構通報。上關所稱「資遣」係指雇主依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之行為,至於可歸責於勞工本身事由而終止僱傭契約,雇主則毋須通報。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有關因可歸責受僱人之事由而終止僱用契約時,雇主是否須依就業服務法第三十四條規定辦理通報疑義由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於民國 82 年 02 月 08 日發布,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