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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第四條暨「工會法施行細則」第廿四條適用疑義乙案
要旨
有關「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第四條暨「工會法施行細則」第廿四條適用疑義乙案
要旨
有關「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第四條暨「工會法施行細則」第廿四條適用疑義乙案
全文內容
有關「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第四條「工會法施行細則」第廿四條適用疑義乙案:
一 查工會法對理、監事之選舉方式並無明文規定,而「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第一條後段規定「人民團體之選舉或罷免,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工會為人民團體之一種,準此,選舉現場如符合「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第四條規定時,仍應依該辦法之規定辦理。
二 至「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第四條後段「……其限制連記額數於圈寫時不得超過應選出名額之二分之一」中所指「限制連記額數」係指限制圈選名額之連記額數。
三 另「工會法施行細則」第廿四條後段「……惟須提經各該工會之同意,每一代表以代表一人為限」所稱之「各該工會」係指各該工會代表所屬之工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