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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關於就業服務法規定:就業服務機構所推介之職務,與參加該項勞資爭議人員職務不相同者,是否可予推介求職人前往應徵疑義
要旨
關於就業服務法規定:就業服務機構所推介之職務,與參加該項勞資爭議人員職務不相同者,是否可予推介求職人前往應徵疑義
要旨
關於就業服務法規定:就業服務機構所推介之職務,與參加該項勞資爭議人員職務不相同者,是否可予推介求職人前往應徵疑義
全文內容
查就業服務法第十條明文規定「不得」推介求職人至勞資爭議之「場所」工作,係為強行禁止規定,則職務是否相同,不在考慮之列;且職務之分配係由雇主決定,職務在可能變動之情形下,認為職務不同而予推介,未盡妥適,故不宜有例外之解釋。基於以上理由,就業服務機構如遇有類此情形即應停止推介,俟發生勞資爭議之公、民營事業單位或社團等場所解決爭議事項後,再予推介人才前往應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