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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參加技術士技能檢定,所需提出工作經驗證明之說明

發文機關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發文日期 81 年 06 月 08 日

要旨

有關參加技術士技能檢定,所需提出工作經驗證明之說明

要旨

有關參加技術士技能檢定,所需提出工作經驗證明之說明

全文內容

參加技術士技能檢定,所需提出之工作經驗證明,應以其服務單位開具證明為原則,若因故無法從雇主取得工作經驗證明時,可由其所加入之職業工會開具證明,持證報檢。因此,目前暫不宜通案規定參加技術士技能檢定之工作證明可由商業公會開具。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有關參加技術士技能檢定,所需提出工作經驗證明之說明由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於民國 81 年 06 月 08 日發布,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