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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勞工於工作場所超過正常工作時間自動提供勞務,雇主如未為反對意思表示或防止措施者,仍屬工作時間並依勞動基準法計給工資

發文機關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發文日期 81 年 04 月 06 日

要旨

勞工於工作場所超過正常工作時間自動提供勞務,雇主如未為反對意思表示或防止措施者,仍屬工作時間並依勞動基準法計給工資

要旨

勞工於工作場所超過正常工作時間自動提供勞務,雇主如未為反對意思表示或防止措施者,仍屬工作時間並依勞動基準法計給工資

全文內容

一、貴公司八十一年三月二十六日光管字第八一○一○號函。

二、勞工於工作場所超過正常工作時間自動提供勞務,雇主如未為反對之意思表示或防止之措施者,其提供勞務之時間仍屬工作時間,並依勞動基準法計給工資。

三、關於事業單位如採週休二日制,將週內一日之正常工作時數平均分配於其他五日是否合法乙節,勞動基準法第三十條第二項已有明文規定,檢附有關規定,請參考。

四、如尚有其他勞工法令疑義,請就近徑洽當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即縣、市政府勞工科、局)。

正本

○○股份有限公司

副本

本會勞動條件處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勞工於工作場所超過正常工作時間自動提供勞務,雇主如未為反對意思表示或防止措施者,仍屬工作時間並依勞動基準法計給工資由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於民國 81 年 04 月 06 日發布,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