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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六十九年台灣省理燙髮業技藝及衛生常識審查合格之會員,要求換發丙級技術士證無法令依據

發文機關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發文日期 80 年 09 月 01 日

要旨

有關六十九年台灣省理燙髮業技藝及衛生常識審查合格之會員,要求換發丙級技術士證無法令依據

要旨

有關六十九年台灣省理燙髮業技藝及衛生常識審查合格之會員,要求換發丙級技術士證無法令依據

全文內容

根據職業訓練法第卅三條之規定,須經技能檢定合格,才能發給技術士證。案經台灣省理燙髮業技藝及衛生常識審查標準審查合格之理燙師,雖視同丙級理髮技術士,惟不得換發技術士證。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有關六十九年台灣省理燙髮業技藝及衛生常識審查合格之會員,要求換發丙級技術士證無法令依據由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於民國 80 年 09 月 01 日發布,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