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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重申事業單位應否適用勞動基準法之認定標準
要旨
重申事業單位應否適用勞動基準法之認定標準
要旨
重申事業單位應否適用勞動基準法之認定標準
全文內容
一 查事業單位應否適用勞動基準法,依該法第三條及其施行細則第三條規定其事業之認定,依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規定之場所單位之主要經濟活動為其分類基礎,前經內政部 75.11.22 台內勞字第四五○六九三號函釋在案。本會 78.08.26 台七十八勞動一字第一四六八六號函亦規定事業單位適用勞動基準法之認定,應以其所從事之主要經濟活動是否為該法第三條所列之行業為準。即事業單位從事多種性質不同之經濟活動時,按其產值 (或營業額) 最多者認定其行業,若產值(或營業額) 相同者,按其員工人數或資產設備較多者認定之。
二 事業單位適用勞動基準法如有疑義,應由當地主管機關查明該事業單位之前述各種資料後,逕行認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