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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工會法第三十五條規定常務理事因辦理會務得請公假,究係指每天得以半日或全日辦理會務抑或有會務需處理時方請公假疑義乙案

發文機關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發文日期 79 年 10 月 04 日

要旨

工會法第三十五條規定常務理事因辦理會務得請公假,究係指每天得以半日或全日辦理會務抑或有會務需處理時方請公假疑義乙案

要旨

工會法第三十五條規定常務理事因辦理會務得請公假,究係指每天得以半日或全日辦理會務抑或有會務需處理時方請公假疑義乙案

全文內容

工會法第三十五條規定常務理事因辦理會務得請公假,究係指每天得以半日或全日辦理會務抑或有會務需處理時方請公假疑義乙案,查工會法第三十五條第二項規定,其意係謂常務理事辦理會務實際所需時間為半日或全日而言。非指不問會務之繁簡,每日均可請公假半日或全日。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工會法第三十五條規定常務理事因辦理會務得請公假,究係指每天得以半日或全日辦理會務抑或有會務需處理時方請公假疑義乙案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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