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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工會法第三十五條所謂「會務」之意義,及同條申請公假須備之證明文件與請假手續疑義乙案
要旨
有關工會法第三十五條所謂「會務」之意義,及同條申請公假須備之證明文件與請假手續疑義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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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工會法第三十五條所謂「會務」之意義,及同條申請公假須備之證明文件與請假手續疑義乙案
全文內容
有關工會法第三十五條所謂「會務」之意義,及同條申請公假須備之證明文件與請假手續疑義乙案,查工會法第三十五條所稱「會務」,一般而言係指辦理工會本身內之事務及從事或參與由主管機關或所屬上級工會指定或舉辦之各項活動或集會。惟是否確為「會務」,仍應就個案事實加以認定。至於因辦理工會會務而申請公假,其有關手續及須備之證明文件,得由工會與事業主雙方參照勞工請假規則協商或於團體協約中訂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