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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被保險人以停薪留職派至國外之關係企業單位服務,不得繼續加保
要旨
被保險人以停薪留職派至國外之關係企業單位服務,不得繼續加保
要旨
被保險人以停薪留職派至國外之關係企業單位服務,不得繼續加保
全文內容
依照勞保條例第九條第二款規定,被保險人派遣出國考察研習或提供服務者,得繼續參加勞保,係指受僱於該事業單位,並為執行事業單位業務,領有薪資者為限。又依同條例第六條規定,參加勞工保險,應以其雇主或所屬團體或所屬機構為投保單位。本案該等人員於出國期間,原單位雖予「留職停薪」,惟其實際未在原單位工作,且薪資報酬係由國外服務單位支給,自不得由原投保單位為其辦理加保。又查同條例第九條規定,因「傷病請假」致「留職停薪」始得繼續加保,該等人員雖辦理留職停薪,惟非因傷病所致,亦不得依上開規定申報加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