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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被保險人以停薪留職派至國外之關係企業單位服務,不得繼續加保

發文機關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發文日期 78 年 12 月 09 日

要旨

被保險人以停薪留職派至國外之關係企業單位服務,不得繼續加保

要旨

被保險人以停薪留職派至國外之關係企業單位服務,不得繼續加保

全文內容

依照勞保條例第九條第二款規定,被保險人派遣出國考察研習或提供服務者,得繼續參加勞保,係指受僱於該事業單位,並為執行事業單位業務,領有薪資者為限。又依同條例第六條規定,參加勞工保險,應以其雇主或所屬團體或所屬機構為投保單位。本案該等人員於出國期間,原單位雖予「留職停薪」,惟其實際未在原單位工作,且薪資報酬係由國外服務單位支給,自不得由原投保單位為其辦理加保。又查同條例第九條規定,因「傷病請假」致「留職停薪」始得繼續加保,該等人員雖辦理留職停薪,惟非因傷病所致,亦不得依上開規定申報加保。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被保險人以停薪留職派至國外之關係企業單位服務,不得繼續加保由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於民國 78 年 12 月 09 日發布,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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