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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關係企業各公司仍應分別成立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

發文機關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發文日期 78 年 10 月 05 日

要旨

關係企業各公司仍應分別成立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

要旨

關係企業各公司仍應分別成立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

全文內容

內政部七十六年四月十七年台內勞字第四九一八九七號函釋,「事業單位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組織準則」第三條第三項規定「事業單位設有分支機構者,得分別或合併組織監督委員會」並無不同主體之事業單位得合併組織監督委員會之規定,關係企業各公司係屬各自獨立之營利事業主體,其對外之債權債務權責亦均依法各自獨立,每一公司有關勞工退休準備金之提撥率提撥金額及其費用列支等,自應分別依勞動基準法及稅法有關規定辦理。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關係企業各公司仍應分別成立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由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於民國 78 年 10 月 05 日發布,要旨:關係企業各公司仍應分別成立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