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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勞資爭議處理法第七條,勞資爭議在調解或仲裁期間,資方終止勞動契約之行為限制處理疑義

發文機關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發文日期 77 年 11 月 29 日

要旨

勞資爭議處理法第七條,勞資爭議在調解或仲裁期間,資方終止勞動契約之行為限制處理疑義

要旨

勞資爭議處理法第七條,勞資爭議在調解或仲裁期間,資方終止勞動契約之行為限制處理疑義

全文內容

(一) 所謂不得終止勞動契約,係指勞資爭議在調解或仲裁期間,資方不得因該「勞資爭議事件」而有終止契約之行為。旨在保障勞工合法之爭議權並使勞資爭議在此期間內得以暫為冷卻,避免爭議事件擴大,因而資方受此限制。

(二) 如資方非因「該勞資爭議事件」而係基於其他法令之正當理由或勞方違反法令構成終止契約之事由,則資方之終止契約權,即不受此規定之限制。如此,方可使勞方之爭議權,能在合法程序中行使,勞資雙方權益均屬平衡。

(三) 另查該法修正草案於立法院審議時,曾有如下之說明:「第七條之規定,是對資方的限制,第八條則是對勞方的限制,但均有先決條件,必須是因勞資爭議事件而不可有以下之行為,如有其他正當的理由,則不受限制」。

(四) 因此,資方非因該勞資爭議事件,而係另有法令上之正當理由或勞方確有違反法令構成終止契約情事為由而終止勞動契約,於法並無不合。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勞資爭議處理法第七條,勞資爭議在調解或仲裁期間,資方終止勞動契約之行為限制處理疑義由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於民國 77 年 11 月 29 日發布,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