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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事業單位之事業場所分散於各地,於訂立適用於其事業單位全部勞工之工作規則,並經事業主體所在地主管機關核備,其所屬各分支機關是否仍需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
要旨
有關事業單位之事業場所分散於各地,於訂立適用於其事業單位全部勞工之工作規則,並經事業主體所在地主管機關核備,其所屬各分支機關是否仍需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
要旨
有關事業單位之事業場所分散於各地,於訂立適用於其事業單位全部勞工之工作規則,並經事業主體所在地主管機關核備,其所屬各分支機關是否仍需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
全文內容
依內政部 74.08.27 台內勞字第三三七五六七號函釋,工作規則應向當地主管機關報備,但事業場所分散於各地者,於訂立適用於事業單位全部勞工之工作規則時,該工作規則應向事業主體所在地之主管機關報備。因之事業單位所訂之工作規則如指明適用於分散各地場所之全部勞工時,事業主體所在地之主管機關於審核時,應即協調各該事業場所之當地主管機關,並於核備時,同時副知各該事業場所之當地主管機關。若事業單位於報核時,未說明該工作規則適用於各地之事業場所時,該經核備之工作規則僅只適用於報備地之事業場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