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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勞工因故無法輪班可否請求發給資遣費

發文機關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發文日期 76 年 12 月 11 日

要旨

勞工因故無法輪班可否請求發給資遣費

要旨

勞工因故無法輪班可否請求發給資遣費

全文內容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七條第二款規定,工作開始及終止之時間、休息時間、休假、例假、請假及輪班制之換班有關事項應於勞動契約中由勞資雙方自行約定,故本案事業單位將勞工之工作時間由原來之日班更改為晝夜輪班,為勞動契約內容之變更,應由雙方自行商議決定,或經工會會員大會代表大會之決議。如勞工不同意輪班而要求依勞動基準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終止勞動契約,雇主應依同條第四項規定發給資遣費。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勞工因故無法輪班可否請求發給資遣費由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於民國 76 年 12 月 11 日發布,要旨:勞工因故無法輪班可否請求發給資遣費,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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