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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開早會要求勞工參加,應列入工作時間

發文機關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發文日期 76 年 11 月 05 日

要旨

開早會要求勞工參加,應列入工作時間

要旨

開早會要求勞工參加,應列入工作時間

全文內容

事業單位開早會,如要求勞工參加,此項時間應列入工作時間計算;至於是否可因一月三次不參加而扣發全勤獎金,宜由勞資雙方自行協商,明定於團體協約或工作規則中,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公開揭示之。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開早會要求勞工參加,應列入工作時間由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於民國 76 年 11 月 05 日發布,要旨:開早會要求勞工參加,應列入工作時間,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