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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勞工因退休而終止勞動契約,已毋須出勤自無特別休假工資
要旨
勞工因退休而終止勞動契約,已毋須出勤自無特別休假工資
要旨
勞工因退休而終止勞動契約,已毋須出勤自無特別休假工資
全文內容
一、依勞動基準法第三十八條規定,凡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每年應給予特別休假。本案勞工於新年度開始即因屆齡退休而終止勞動契約,並不影響該勞工當年度特別休假(之權利),雇主應依同法施行細則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之規定辦理。
二、本案內政部業於 76.04.03 臺(76)內勞字第四八六五四四號函解釋在案,該函所稱「並不影響該勞工當年度特別休假之權利……」係指並不影響該勞工最後在職當年因基於上年服務滿一定期間之特別休假,雇主應依同法施行細則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之規定辦理。至勞工於服務滿一定期間之日即因退休而終止勞動契約,因毋須出勤自無特別休假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