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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勞工已有於例假日出勤之事實,當日工資應加倍發給
要旨
勞工已有於例假日出勤之事實,當日工資應加倍發給
要旨
勞工已有於例假日出勤之事實,當日工資應加倍發給
全文內容
一 勞動基準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勞工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一日之休息,作為例假」,此項例假依該法規定,事業單位如非因同法第四十條所列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等法定原因,縱使勞工同意,亦不得使勞工在該假日工作。
二 事業單位違反上開法令規定,除應依法處理並督責改進外,如勞工已有於例假日出勤之事實,其當日出勤之工資,仍應加倍發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