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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勞工已有於例假日出勤之事實,當日工資應加倍發給

發文機關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發文日期 76 年 09 月 25 日

要旨

勞工已有於例假日出勤之事實,當日工資應加倍發給

要旨

勞工已有於例假日出勤之事實,當日工資應加倍發給

全文內容

一 勞動基準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勞工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一日之休息,作為例假」,此項例假依該法規定,事業單位如非因同法第四十條所列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等法定原因,縱使勞工同意,亦不得使勞工在該假日工作。

二 事業單位違反上開法令規定,除應依法處理並督責改進外,如勞工已有於例假日出勤之事實,其當日出勤之工資,仍應加倍發給。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勞工已有於例假日出勤之事實,當日工資應加倍發給由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於民國 76 年 09 月 25 日發布,要旨:勞工已有於例假日出勤之事實,當日工資應加倍發給,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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