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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關於在營服役期間擔任與應檢職類相關之技術性工作,其證明文件之採認說明

發文機關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發文日期 76 年 05 月 06 日

要旨

關於在營服役期間擔任與應檢職類相關之技術性工作,其證明文件之採認說明

要旨

關於在營服役期間擔任與應檢職類相關之技術性工作,其證明文件之採認說明

全文內容

役畢青年報檢技術士技能檢定,其在營擔任與應檢職類相關之技術性工作,但未持有原服役部隊開給之技術經歷證明文件時,如其退伍令上所註記專長名稱與報檢職類相時,可予採計。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關於在營服役期間擔任與應檢職類相關之技術性工作,其證明文件之採認說明由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於民國 76 年 05 月 06 日發布,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