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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服役期間從事與報檢職類相關技術性工作,有專長證明文件者,報檢技能檢定時,年資可予採計

發文機關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發文日期 75 年 12 月 02 日

要旨

服役期間從事與報檢職類相關技術性工作,有專長證明文件者,報檢技能檢定時,年資可予採計

要旨

服役期間從事與報檢職類相關技術性工作,有專長證明文件者,報檢技能檢定時,年資可予採計

全文內容

(一) 鍋爐操作技術士技能檢定目前分乙、丙二級辦理,應檢資格,技術士技能檢定及發證辦法已有明文規定,應檢者可依照該辦法規定資格報檢。

(二) 服役期間從事該職類相關技術性工作,有專長證明文件者,報檢技能檢定時,年資可予採計。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服役期間從事與報檢職類相關技術性工作,有專長證明文件者,報檢技能檢定時,年資可予採計由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於民國 75 年 12 月 02 日發布,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