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事業單位適用勞基法之認定原則

發文機關 內政部發文日期 75 年 11 月 22 日

要旨

事業單位適用勞基法之認定原則

要旨

事業單位適用勞基法之認定原則

全文容內

一 勞動基準法 (以下簡稱本法) 第三條及本法施行細則第三條規定之事業,其認定依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規定之場所單位之主要經濟活動為其分類基礎,凡經濟活動之性質相同或相似者,均應歸於同一類目。

二 場所單位係指經濟活動之構成主體, (如一家工廠、一個農場、一家事務所等) ,以備有獨自之經營簿冊或可單獨辦理事業登記者,以為判斷。

三 事業係屬一個場所單位者,如其經濟活動中有本法第三條所列各業者,應適用本法。

四 事業具有二個以上場所單位者,應依左列原則認定之

(一) 各場所單位從事相同之經濟活動者,如其經濟活動所屬行業為本法適用範圍者,應適用本法。

(二) 各場所單位,從事之經濟活動不相同者,應分別依第三項原則認定;惟為便於事業之管理,凡其數個場所單位中有部分應適用本法者,其他場所單位,得適用本法。

(三) 事業之總管理或分支管理部門,如自成個別場所單位者,依第三項原則認定之;若非屬個別場所單位者,其所屬場所單位之經濟活動分類,應依其所轄場所單位中,有本法適用範圍者,該等部門即應適用本法。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事業單位適用勞基法之認定原則由內政部於民國 75 年 11 月 22 日發布,要旨:事業單位適用勞基法之認定原則,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