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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報檢光學元件研磨 (眼鏡鏡片) 繳驗之工作經驗證明之認定

發文機關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發文日期 75 年 02 月 20 日

要旨

報檢光學元件研磨 (眼鏡鏡片) 繳驗之工作經驗證明之認定

要旨

報檢光學元件研磨 (眼鏡鏡片) 繳驗之工作經驗證明之認定

全文內容

(一) 本局辦理光學元件研磨 (眼鏡) 丙級技術士技能檢定係為提高眼鏡鏡片研磨技術人員之技術水準,檢定對象為製造眼鏡鏡片工廠技術員工。

(二) 驗光屬醫療行為,目前係由合格眼科醫師擔任,光學元件研磨 (眼鏡) 丙級技術士檢定合者不得擔任驗光工作。

(三) 應檢技能檢定所繳驗之工作經驗證明,須與應檢職類工作性質相關,眼鏡行從業人員僅擔任眼鏡鏡片裝配工作,與鏡片研磨無關,不得作為鏡片研磨工作經驗。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報檢光學元件研磨 (眼鏡鏡片) 繳驗之工作經驗證明之認定由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於民國 75 年 02 月 20 日發布,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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