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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第一則職業災害保險給付可抵充職災補償費第二則勞工因職災殘障無法繼續工作時,雇主可強制退休

發文機關 內政部發文日期 75 年 01 月 21 日

要旨

第一則職業災害保險給付可抵充職災補償費第二則勞工因職災殘障無法繼續工作時,雇主可強制退休

要旨

第一則職業災害保險給付可抵充職災補償費第二則勞工因職災殘障無法繼續工作時,雇主可強制退休

全文內容

一 關於勞工保險費雖分別依比例由勞、雇雙方負擔,但職業災害保險費係由雇主全額負擔,故其保險給付自可全部抵充勞動基準法所定職業災害補償費。平均工資,應依同法第二條第四款規定計算。惟有不足時,不足部份應由雇主補足。

二 勞工因職業災害治癒後,遺存殘障,致無法繼續擔任原來工作時,如適於勞動基準法第五十四條規定者,自可依勞動基準法第五十四條、第五十五條規定辦理強制退休。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第一則職業災害保險給付可抵充職災補償費第二則勞工因職災殘障無法繼續工作時,雇主可強制退休由內政部於民國 75 年 01 月 21 日發布,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