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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工資折半發給或不發給期間不應列入平均工資計算

發文機關 內政部發文日期 74 年 11 月 21 日

要旨

工資折半發給或不發給期間不應列入平均工資計算

要旨

工資折半發給或不發給期間不應列入平均工資計算

全文內容

一 勞工請假規則第四條規定,勞工普通傷病假全年未超過三十日部分,工資折半發給。上開工資折半發給期間應不列入計算平均工資。各事業單位應於勞動契約、團體協約或工作規則中明訂。

二 勞工因普通傷病假超過三十日或因留職停薪致無法獲領工資期間,因該段期間勞工業經雇主同意不需提供勞務,雇主依法亦得不給付工資,該段期間不屬工作期間,應不列入計算平均工資。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工資折半發給或不發給期間不應列入平均工資計算由內政部於民國 74 年 11 月 21 日發布,要旨:工資折半發給或不發給期間不應列入平均工資計算,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