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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工資折半發給或不發給期間不應列入平均工資計算
要旨
工資折半發給或不發給期間不應列入平均工資計算
要旨
工資折半發給或不發給期間不應列入平均工資計算
全文內容
一 勞工請假規則第四條規定,勞工普通傷病假全年未超過三十日部分,工資折半發給。上開工資折半發給期間應不列入計算平均工資。各事業單位應於勞動契約、團體協約或工作規則中明訂。
二 勞工因普通傷病假超過三十日或因留職停薪致無法獲領工資期間,因該段期間勞工業經雇主同意不需提供勞務,雇主依法亦得不給付工資,該段期間不屬工作期間,應不列入計算平均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