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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平均工資應以發生事實當日前六個月工資總額計算之

發文機關 內政部發文日期 74 年 04 月 26 日

要旨

平均工資應以發生事實當日前六個月工資總額計算之

要旨

平均工資應以發生事實當日前六個月工資總額計算之

全文內容

關於國○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資遣停薪留職人員,計算資遣費之平均工資時,應以留職停薪生效當日前六個月工資總額計算之。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平均工資應以發生事實當日前六個月工資總額計算之由內政部於民國 74 年 04 月 26 日發布,要旨:平均工資應以發生事實當日前六個月工資總額計算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