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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則函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函釋有關勞動基本法第 30 條等規定「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 ,於事業單位組織工會前後如何進行方式之說明

發文機關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發文日期 101 年 11 月 27 日

要旨

函釋有關勞動基本法第 30 條等規定「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 ,於事業單位組織工會前後如何進行方式之說明

要旨

函釋有關勞動基本法第 30 條等規定「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 ,於事業單位組織工會前後如何進行方式之說明

主旨

有關勞動基準法第 30 條等規定「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 疑義一案,復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局 101 年 11 月 14 日北勞條字第 1012896610 號函。

二、查勞動基準法第 30 條、第 30 條之 1、第 32 條及第 49 條規定,雇主擬實施「二週彈性工時」、「八週彈性工時」、「四週彈性工時」、「延長工作時間」及「女工夜間工作」等事項,應經徵得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始允由勞資會議行使同意權。

三、事業單位勞工如未組織工會,雇主認有依前開各條規定辦理之必要者,於徵詢勞資會議同意時,勞資會議就同意權其得併附期限。倘勞資會議同意雇主前開事項附有期限,嗣後,原同意期限(日)屆期前,事業單位勞工組織工會,其原同意期限(日)屆期後,雇主欲續予辦理者,應徵得工會同意;惟若勞資會議同意時未併附期限者,允認已完備前開法定程序。嗣後,事業單位勞工縱已組織工會,雇主就前開各事項得免再徵得工會同意。

正本

新北市政府勞工局

副本

本會勞動條件處

編註

1.本筆資料,依據勞動部民國 107 年 6 月 21 日勞動條 3 字第 1070130884 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函釋有關勞動基本法第 30 條等規定「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 ,於事業單位組織工會前後如何進行方式之說明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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