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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則函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依據工會法第 28、35 條及施行細則第 26 條,雇主向員工發出調查是否同意代扣會費之聲明書,是否屬不當勞動行為,應依規定,並視具體個案事實依職權裁決

發文機關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發文日期 101 年 08 月 28 日

要旨

依據工會法第 28、35 條及施行細則第 26 條,雇主向員工發出調查是否同意代扣會費之聲明書,是否屬不當勞動行為,應依規定,並視具體個案事實依職權裁決

要旨

依據工會法第 28、35 條及施行細則第 26 條,雇主向員工發出調查是否同意代扣會費之聲明書,是否屬不當勞動行為,應依規定,並視具體個案事實依職權裁決

主旨

貴處函詢有關「企業工會部分會員聲明不願扣繳工會會費」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貴會 101 年 8 月 7 日經加四勞字第 10100089440 號函。

二、查 100 年 5 月 1 日施行之工會法第 28 條第 3 項規定:「企業工會經會員同意,雇主應自該勞工加入工會為會員之日起,自其工資中代扣工會會費,轉交該工會。」,係指企業工會於取得其會員同意代扣會費之依據交付雇主時,雇主即應協助企業工會從各該會員之工資中代扣會費,再轉交給工會作為會務運作之用。

三、其次,公司內的勞工雖為工會會員,若企業工會並未取得其會員同意,或會員事後向公司主張不同意代扣會費時,公司可不繼續代扣會費。不同意代扣會費之會員,可依工會法施行細則第 26 條規定,由會員自行申報當月工資,並按月計算會費向工會繳納,即工會會員有選擇其繳納會費方式之權利。惟如企業工會已交付其會員同意由公司代扣之依據,公司則無須再向會員發出調查是否同意代扣會費之聲明書。

四、至前揭雇主向員工發出調查是否同意代扣會費之聲明書,是否屬工會法第 35 條第 1 項第 5 款之「不當勞動行為」,應依上開規定辦理,並視具體個案事實,由本會裁決委員會依職權裁決。

正本

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

副本

本會勞資關係處(一科)

編註

1.本筆資料,依據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民國 102 年 7 月 31 日勞資 1字第 1020125372 號令,停止適用。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依據工會法第 28、35 條及施行細則第 26 條,雇主向員工發出調查是否同意代扣會費之聲明書,是否屬不當勞動行為,應依規定,並視具體個案事實依職權裁決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