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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則函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勞工於失業期間擔任公司董事,亦屬公司負責人,非失業勞工,不得請領失業給付

發文機關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發文日期 101 年 07 月 04 日

要旨

勞工於失業期間擔任公司董事,亦屬公司負責人,非失業勞工,不得請領失業給付

要旨

勞工於失業期間擔任公司董事,亦屬公司負責人,非失業勞工,不得請領失業給付

主旨

有關臺北市勞工局就業服務處函詢民眾常君登記為公司董事,是否亦屬負責人而不得請領失業給付之疑義乙案,復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局 101 年 6 月 26 日職業字第 1010079742B 號函。

二、依公司法第 8 條規定咯以,本法所稱公司負責人:在無限公司、兩合公司為執行業務或代表公司之股東;在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為董事。另依本會 99 年 6 月 23 日勞保 1 字第 0990017802 號函略以,勞工於失業期間擔任公司負責人,已非失業勞工,不得請領失業給付。爰勞工於失業期間擔任公司董事,亦屬公司負責人,不得請領失業給付。

正本

職業訓練局

副本

勞工保險局、本會勞工保險處

編註

1.本筆資料,依據勞動部民國 105 年 1 月 21 日勞動保 1 字第 1050140035 號函,停止適用。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勞工於失業期間擔任公司董事,亦屬公司負責人,非失業勞工,不得請領失業給付由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於民國 101 年 07 月 04 日發布,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