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則函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勞工於失業期間擔任公司董事,亦屬公司負責人,非失業勞工,不得請領失業給付
要旨
勞工於失業期間擔任公司董事,亦屬公司負責人,非失業勞工,不得請領失業給付
要旨
勞工於失業期間擔任公司董事,亦屬公司負責人,非失業勞工,不得請領失業給付
主旨
有關臺北市勞工局就業服務處函詢民眾常君登記為公司董事,是否亦屬負責人而不得請領失業給付之疑義乙案,復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局 101 年 6 月 26 日職業字第 1010079742B 號函。
二、依公司法第 8 條規定咯以,本法所稱公司負責人:在無限公司、兩合公司為執行業務或代表公司之股東;在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為董事。另依本會 99 年 6 月 23 日勞保 1 字第 0990017802 號函略以,勞工於失業期間擔任公司負責人,已非失業勞工,不得請領失業給付。爰勞工於失業期間擔任公司董事,亦屬公司負責人,不得請領失業給付。
正本
職業訓練局
副本
勞工保險局、本會勞工保險處
編註
1.本筆資料,依據勞動部民國 105 年 1 月 21 日勞動保 1 字第 1050140035 號函,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