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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則函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勞工於失業期間擔任公司負責人,不得請領失業給付

發文機關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發文日期 99 年 06 月 23 日

要旨

勞工於失業期間擔任公司負責人,不得請領失業給付

要旨

勞工於失業期間擔任公司負責人,不得請領失業給付

全文內容

勞工於失業期間擔任公司負責人,已非失業勞工身分,不得請領失業給付

編註

1.本筆資料,依據勞動部民國 105 年 1 月 21 日勞動保 1 字第 1050140035 號函,停止適用。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勞工於失業期間擔任公司負責人,不得請領失業給付由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於民國 99 年 06 月 23 日發布,要旨:勞工於失業期間擔任公司負責人,不得請領失業給付,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