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則函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因資遣而依公教人員保險法第 14 條規定領得養老給付者,非屬退休人員,仍屬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第 2 條所稱之適用對象
要旨
因資遣而依公教人員保險法第 14 條規定領得養老給付者,非屬退休人員,仍屬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第 2 條所稱之適用對象
要旨
因資遣而依公教人員保險法第 14 條規定領得養老給付者,非屬退休人員,仍屬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第 2 條所稱之適用對象
全文內容
查公教人員保險法第 14 條規定:「被保險人依法退休、資遣者或繳付保險費滿 15 年並年滿 55 歲而離職退保者,予以一次養老給付」。考量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之立法意旨,係因已領取各項退休金、退休俸或老年給付者,核屬退休人員,故不予納入本辦法之適用對象,惟若依據公教人員保險法第 14 條規定領取養老給付,尚含因資遣而領得者,與立法目的有所不符。故本案○○○君屬因資遣而領得養老給付者,仍得屬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適用對象。
編註
1.本筆資料,依據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民國 109 年 4 月 13 日發特字第 1090308460 號函,應不再援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