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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則函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依勞動基準法規定,勞工從事值(日)夜工作,雇主發給之值(日)夜津貼,非屬勞動基準法所稱之工資,得不併入平均工資及勞工退休金條例每月提繳工資計算

發文機關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發文日期 97 年 03 月 10 日

要旨

依勞動基準法規定,勞工從事值(日)夜工作,雇主發給之值(日)夜津貼,非屬勞動基準法所稱之工資,得不併入平均工資及勞工退休金條例每月提繳工資計算

要旨

依勞動基準法規定,勞工從事值(日)夜工作,雇主發給之值(日)夜津貼,非屬勞動基準法所稱之工資,得不併入平均工資及勞工退休金條例每月提繳工資計算

全文內容

依勞動基準法規定,勞工應從事之工作、工作開始及終止之時間等事項,應於勞動契約中約定,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 7 條定有明文。至於勞工值日(夜)原非正常工作之延伸,惟因我國事業單位多有實施值日(夜)之情況,前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內政部爰於 74 年 12 月 5 日以(74)台內勞字第 357972 號函訂定「事業單位實施勞工值日(夜)應行注意事項」以為行政指導。上開注意事項所稱值日(夜),係指勞工應事業單位要求,於工作時間以外,從事非勞動契約約定之工作,如收轉急要文件,接聽電話、巡察事業場所及緊急事故之通知、聯繫或處理等工作而言。依前開說明,勞工從事值(日)夜工作,雇主發給之值(日)夜津貼,非屬勞動基準法第 2 條第 3 款所稱之工資,得不併入平均工資及勞工退休金條例每月提繳工資計算。

編註

1.本筆資料,依據勞動部 111 年 4 月 15 日勞動條 3 字第 1110140250 號函,自 111 年 1 月 1 日起停止適用。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依勞動基準法規定,勞工從事值(日)夜工作,雇主發給之值(日)夜津貼,非屬勞動基準法所稱之工資,得不併入平均工資及勞工退休金條例每月提繳工資計算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