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則函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關於勞工選擇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之退休金制度,原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工作年資退休金採計方式
要旨
關於勞工選擇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之退休金制度,原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工作年資退休金採計方式
要旨
關於勞工選擇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之退休金制度,原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工作年資退休金採計方式
主旨
關於勞工選擇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之退休金制度,原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工作年資退休金採計方式一案,請 查照轉知。
說明
勞工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 9 條規定,選擇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之退休金制度 (新制) ,原勞動契約並未終止,故適用新制後之工作年資應與原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工作年資合併計算,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工作年資未滿一年或半年之年資,應以「比例」方式計算。例如,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工作年資為 5 年 2 個月又 15 天者,其係屬工作年資十五年以內之部分,則退休金基數應以 5 又 12 分之 2.5 乘以 2 (基數) 計算;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工作年資為 20 年 2 個月又 15 天者,其工作年資超過十五年之部分,則退休金基數應以 5 又 12 分之 2.5 乘以 1 (基數) 計算。
正本
行政院人事行政局、行政院秘書處、中央信託局、臺北市政府勞工局、高雄市政府勞工局、台北縣政府、桃園縣政府、新竹縣政府、苗栗縣政府、臺中縣政府、彰化縣政府、南投縣政府、雲林縣政府、嘉義縣政府、臺南縣政府、高雄縣政府、屏東縣政府、澎湖縣政府、宜蘭縣政府、花蓮縣政府、臺東縣政府、基隆市政府、新竹市政府、臺中市政府、台南市政府、嘉義市政府、金門縣政府、連江縣政府、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中部科學工業園區開發籌備處、南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北區勞動檢查所、南區勞動檢查所、中區勞動檢查所、職業訓練局
副本
本會主任委員辦公室、賴副主任委員辦公室、林副主任委員辦公室、主任秘書辦公室、法規委員會、勞動檢查處、勞資關係處、勞工保險局、勞動條件處
編註
1.本筆資料,依據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民國 94 年 6 月 30 日勞動 4 字第 0940036502 號函,不再援引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