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則函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特殊境遇婦女於領取利息補貼期間,另有非固定收入,是否應停止利息補貼疑義不再援用:依據勞動部 106.11.07 發創字第 1065001015 號函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要旨
有關特殊境遇婦女於領取利息補貼期間,另有非固定收入,是否應停止利息補貼疑義不再援用:依據勞動部 106.11.07 發創字第 1065001015 號函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要旨
有關特殊境遇婦女於領取利息補貼期間,另有非固定收入,是否應停止利息補貼疑義不再援用:依據勞動部 106.11.07 發創字第 1065001015 號函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主旨
有關特殊境遇婦女於領取利息補貼期間,另有非固定收入,是否應停止利息補貼疑義,釋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局臺南區就業服務中心九十三年五月七日南業三字第○九三○○○三一○六號函辦理。
二、本局九十三年三月三日職業字第○九三○○○九二六一號函內容略以,依據「特殊境遇婦女創業貸款補助辦法」第六條第一項規定,申請人於領取利息補貼期間已另行就業,中央主管機關應停止利息補貼。
上開另行就業情形,亦包含申請人另有職業情事,合先敘明。
三、依中華民國職業分類典之定義,職業須具備之條件如下: (一) 須有報酬。 (二) 有繼續性-指非機會性;但從事季節性或週期性的工作亦認為有繼續性。 (三) 為法律所許可,並為善良風俗所認可。
四、關於申請人於利息補貼期間另從事非固定收入之工作,請中心依說明三裁量基準辦理,亦即申請人非固定收入之工作如屬機會性,則不視為其另有職業,如非固定收入之工作有繼續性,則視為申請人之職業。
編註
1.本筆資料,依據勞動部民國 106 年 11 月 7 日發創字第 1065001015 號函,自即日起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