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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則函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科學工業園區事業聘僱具學士學位以上之外國人從事生產產品或勞務所需之設計、提升產業技術或研究發展、經營管理及相關研究、國外特殊語言區域業務推廣及市場調查分析等專門性或技術性工作,得不受工作經驗之限制

發文機關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發文日期 93 年 03 月 09 日

要旨

有關科學工業園區事業聘僱具學士學位以上之外國人從事生產產品或勞務所需之設計、提升產業技術或研究發展、經營管理及相關研究、國外特殊語言區域業務推廣及市場調查分析等專門性或技術性工作,得不受工作經驗之限制

要旨

有關科學工業園區事業聘僱具學士學位以上之外國人從事生產產品或勞務所需之設計、提升產業技術或研究發展、經營管理及相關研究、國外特殊語言區域業務推廣及市場調查分析等專門性或技術性工作,得不受工作經驗之限制

主旨

有關科學工業園區事業聘僱具學士學位以上之外國人從事生產產品或勞務所需之設計、提升產業技術或研究發展、經營管理及相關研究、國外特殊語言區域業務推廣及市場調查分析等專門性或技術性工作,得不受工作經驗之限制。

依據

「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六條規定辦理。

編註

1.本筆資料,依據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民國 95 年 9 月 1 日勞職規字第0950506422 號令,不再援引適用。

附件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