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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則函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企業營運總部範圍證明函」、「國內外企業在台設立研發中心計畫核定函」及「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屬於製造業及技術服務業部分獎勵辦法」第五條第一項第八款所列十二項屬於技術服務業之公司,於聘僱具學士學位以上之外國人從事專門性、技術性工作,得不受工作經驗之限制

發文機關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發文日期 93 年 02 月 26 日

要旨

「企業營運總部範圍證明函」、「國內外企業在台設立研發中心計畫核定函」及「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屬於製造業及技術服務業部分獎勵辦法」第五條第一項第八款所列十二項屬於技術服務業之公司,於聘僱具學士學位以上之外國人從事專門性、技術性工作,得不受工作經驗之限制

要旨

「企業營運總部範圍證明函」、「國內外企業在台設立研發中心計畫核定函」及「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屬於製造業及技術服務業部分獎勵辦法」第五條第一項第八款所列十二項屬於技術服務業之公司,於聘僱具學士學位以上之外國人從事專門性、技術性工作,得不受工作經驗之限制

主旨

有關經 貴部核發「企業營運總部範圍證明函」、「國內外企業在台設立研發中心計畫核定函」及「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屬於製造業及技術服務業部分獎勵辦法」第五條第一項第八款所列十二項屬於技術服務業之公司,於聘僱具學士學位以上之外國人從事專門性、技術性工作,得不受工作經驗之限制。

依據

「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六條規定辦理。

編註

1.本筆資料,依據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民國 95 年 9 月 1 日勞職規字第0950506422 號令,不再援引適用。

附件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