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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則函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依據就業服務法,失業給付申請人未經推介逕行參加民間或政府自辦、委辦之全日制職業訓練,雖未符職業訓練生活津貼之申領資格,其參訓之具體行動,可據促進個人職涯發展準備之驗證

發文機關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發文日期 92 年 11 月 20 日

要旨

依據就業服務法,失業給付申請人未經推介逕行參加民間或政府自辦、委辦之全日制職業訓練,雖未符職業訓練生活津貼之申領資格,其參訓之具體行動,可據促進個人職涯發展準備之驗證

要旨

依據就業服務法,失業給付申請人未經推介逕行參加民間或政府自辦、委辦之全日制職業訓練,雖未符職業訓練生活津貼之申領資格,其參訓之具體行動,可據促進個人職涯發展準備之驗證

全文內容

一、失業給付申請人未經推介逕行參加民間或政府自辦、委辦之全日制職業訓練,雖未符職業訓練生活津貼之申領資格,惟其參訓之具體行動,已可據作個體積極提昇自我工作技能,促進個人職涯發展準備之驗證。為利其專心學習,於受訓期間申請失業再認定時,若提供相關參訓證明,得免檢附 2 次求職紀錄。

二、另被保險人至就業服務機構申請初次認定時,依三合一作業流程規定,即應進行簡易諮詢,於簡易諮詢紀錄表之「參加職業訓練必要性評估」,可就職業訓練參訓事宜進行了解,又紀錄表中之「工作能力評估」、「就業意願評估」、「自行尋職能力評估」等項目,亦有受訓或尋職等提問參考,故被保險人經簡易諮詢後,應可得知是否參訓,若被保險人告知已參訓,宜為其說明就業保險法有關失業給付請領相關規定,以釋民疑。爾後仍請賡續加強辦理簡易諮詢,以落實個案分流理念。

編註

1.本筆資料,依據勞動部民國 104 年 3 月 31 日發就字第 1040103580 號函,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依據就業服務法,失業給付申請人未經推介逕行參加民間或政府自辦、委辦之全日制職業訓練,雖未符職業訓練生活津貼之申領資格,其參訓之具體行動,可據促進個人職涯發展準備之驗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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