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則函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勞工「週休二日之星期六」出勤之工資應如何發給釋疑
要旨
有關勞工「週休二日之星期六」出勤之工資應如何發給釋疑
要旨
有關勞工「週休二日之星期六」出勤之工資應如何發給釋疑
主旨
勞動基準法第三十條修正後,勞工於「週休二日之星期六」出勤之工資應如何發給疑義一案,復請查照。
說明
一 復貴府九十年四月二十三日府勞資字第五一五七二號函。
二 實施「週休二日」制之事業單位,勞工於非例假日之休息日出勤工作,工資應如何發給,應視該休息日之性質而定。該日如係因勞資雙方約定之正常工作時間少於法定正常工時所生者,其未逾勞動基準法第三十條所定之法定正常工作總時數之部分,工資應由勞雇雙方協商定之;逾法定正常工作總時數者,應依該法第二十四條規定辦理。該日如係依同法第三十條第二項將其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者,因二週內其他工作日分配之正常工時已達法定正常工作總時數,工資應依同法第二十四條規定辦理。至於,該日如係調移該法第三十七條之休假日而來者,其工作時數於調移紀念日時數以內者,雇主應依同法第三十九條之規定加倍發給該時數之工資;逾法定正常工作總時數工作者,則應依同法第二十四條規定辦理。上開逾法定正常工作時間工作四小時以上之部分,工資如何發給,法未明定,可由勞資雙方自行協商,惟不可低於同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
編註
1.本筆資料,依據勞動部民國 105 年 12 月 23 日勞動條 2 字第 1050133046 號函,自同日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