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則函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考試院所辦理之考試與本局所辦之技術士技能檢定不同
要旨
考試院所辦理之考試與本局所辦之技術士技能檢定不同
要旨
考試院所辦理之考試與本局所辦之技術士技能檢定不同
全文內容
考試院所辦理之考試與本局所辦之技術士技能檢定,無論就法源依據、考試種類、報考資格及測驗方式等均有不同,故考試院所核發之藥劑生考試及格證書可否比敘「乙級技術士」,本局無法予以判定。
編註
1.本筆資料,依據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民國 95 年 9 月 19 日勞中一字第0950100383 號令,自即日起不予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