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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則函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考試院所辦理之考試與本局所辦之技術士技能檢定不同

發文機關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發文日期 88 年 10 月 15 日

要旨

考試院所辦理之考試與本局所辦之技術士技能檢定不同

要旨

考試院所辦理之考試與本局所辦之技術士技能檢定不同

全文內容

考試院所辦理之考試與本局所辦之技術士技能檢定,無論就法源依據、考試種類、報考資格及測驗方式等均有不同,故考試院所核發之藥劑生考試及格證書可否比敘「乙級技術士」,本局無法予以判定。

編註

1.本筆資料,依據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民國 95 年 9 月 19 日勞中一字第0950100383 號令,自即日起不予適用。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考試院所辦理之考試與本局所辦之技術士技能檢定不同由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於民國 88 年 10 月 15 日發布,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