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則函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函詢參加會計事務職類乙級學科測驗之應檢人可否使用計算器作答
要旨
函詢參加會計事務職類乙級學科測驗之應檢人可否使用計算器作答
要旨
函詢參加會計事務職類乙級學科測驗之應檢人可否使用計算器作答
說明
一、復 貴中心八十八年三月十八日八八高市訓就四字第一二三九號函。
二、按技術士技能檢定學科測驗試場注意事項第五條第六款規定「使用禁止使用之計算工具者」應予扣考,其學科測驗成績並以零分計算。所謂「使用禁止使用之計算工具」係指各職類學科測驗試題若無特別規定禁止使用之計算工具,則該職類應檢人即可使用一般之計算工具。
經查會計事務職類乙級學科測驗尚無特別規定有禁止使用之計算工具,故依上述規定,該職類應檢人可攜帶一般之計算工具應試。
編註
1.本筆資料,依據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民國 97 年 1 月 31 日勞中一字第0970100039 號令,不再援引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