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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則函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函詢取得中餐烹調職類丙級以上技術士證者,有否提敘晉級之法令規定

發文機關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發文日期 88 年 02 月 09 日

要旨

函詢取得中餐烹調職類丙級以上技術士證者,有否提敘晉級之法令規定

要旨

函詢取得中餐烹調職類丙級以上技術士證者,有否提敘晉級之法令規定

說明

一、復 台端八十八年二月四日函。

二、按職業訓練法第三十四條規定:「進用技術性職位人員,取得乙級技術士證者,得比照職業學校畢業程度遴用;取得甲級技術士證者,得比照專科學校畢業程度遴用」,又依據教育部八十八年二月三日修正發布之自學進修學力鑑定考試辦法第五條第二項第一款規定:「取得丙級技術士證或相當於丙級技術士證之資格後,具有三年以上相關工作經驗;取得乙級技術士證或相當於乙級以上技術士證之資格後,具有一年以上相關工作經驗,得應職業學校畢業程度之學力鑑定考試」,故 台端若取得乙級或甲級技術士證得逕向所服務單位申請比照職業學校畢業或專科學校畢業敘薪,又 台端若僅取得丙級技術士證,則應俟報名自學進修學力鑑定考試,並取得職業學校畢業之同等學力證書後,再向所服務單位申請以職業學校畢業敘薪。

三、檢附「自學進修學力鑑定考試辦法」乙份,請參考。

編註

1.本筆資料,依據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民國 97 年 1 月 31 日勞中一字第0970100039 號令,不再援引適用。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函詢取得中餐烹調職類丙級以上技術士證者,有否提敘晉級之法令規定由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於民國 88 年 02 月 09 日發布,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