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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則函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技術士技能檢定中餐烹調 (葷素食) 監評人員得否報檢參加該職類 (全素) 術科測驗疑義

發文機關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發文日期 88 年 02 月 05 日

要旨

有關技術士技能檢定中餐烹調 (葷素食) 監評人員得否報檢參加該職類 (全素) 術科測驗疑義

要旨

有關技術士技能檢定中餐烹調 (葷素食) 監評人員得否報檢參加該職類 (全素) 術科測驗疑義

全文內容

按「技術士技能檢定及發證辦法」及「技術士技能檢定術科測驗監評人員遴聘與責任規定事項」尚無規定監評人員不得參加技能檢定,又上開辦法第二十條第二項規定:「學科測驗監場人員或術科測驗監評人員,於其本人、配偶、前配偶、四親等以內之血親或三親等以內之姻親或與其有利害關係者應檢時,應迴避該試場之監場及監評工作」,其中所稱「與其有利害關係者」係指如師生、同事及其任職於補習班之學生等有密切關係人員而言,故依上述規定,所聘請之監評人員如與應檢人員有利害關係時,應請該監評人員迴避該試場之監評工作。又應檢人員如係承辦單位之職員或老師,該承辦單位應函請委辦單位省 (市) 政府勞工處 (局) 遴聘該試場之監評人員。

編註

1.本筆資料,依據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民國 95 年 9 月 19 日勞中一字第0950100383 號令,自即日起不予適用。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有關技術士技能檢定中餐烹調 (葷素食) 監評人員得否報檢參加該職類 (全素) 術科測驗疑義由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於民國 88 年 02 月 05 日發布,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