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則函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關於技術士證照應檢日期是否變更之說明
要旨
關於技術士證照應檢日期是否變更之說明
要旨
關於技術士證照應檢日期是否變更之說明
全文內容
查○○○等二員係於八十五年一月十日在○○單位報名參加本局委託該校所辦定期定點女子美髮乙級技術士技能檢定,其學科及術科測驗因均及格,故經本局依「技術士技能檢定及發證辦法」規定發給美髮乙級技術士證,其生效日期即以該二員技術士證所載應檢日期八十五年一月十日為準,除該日期有誤載外,不得予以變更。
編註
1.本筆資料,依據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民國 95 年 9 月 19 日勞中一字第0950100383 號令,自即日起不予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