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則函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會計事務丙級術科測驗成績已經及格,並具有免試該職類學科測驗條件之在校生,可否發給該職類證照之說明
要旨
會計事務丙級術科測驗成績已經及格,並具有免試該職類學科測驗條件之在校生,可否發給該職類證照之說明
要旨
會計事務丙級術科測驗成績已經及格,並具有免試該職類學科測驗條件之在校生,可否發給該職類證照之說明
全文內容
(一) 按欲取得技術士證者,必須先向受理報名單位報名參加技術士技能檢定,又技能檢定除依規定得免試學科測驗或術科測驗者外,必須學科測驗與術科測驗兩項均及格者始為檢定合格,再由中央主管機關核發技術士證;而欲免試學科測驗或術科測驗或欲同時免試學術科測驗者,並應於報名時提出相關證件經審核後方能准予免試,故非經報名程序,即使同時符合免試學科及術科測驗條件者,依規定亦不能取得技術士證,故本案應請於全國檢定或各專案檢定有受理該職類報名期間,持得免試學術科測驗之相關證件,至受理報名單位報名,主辦單位將於該職類術科測驗辦理完竣後通知繳交證照費,並俟繳費後方能取得技術士證。
(二) 為便利符合同時免試學術科測驗者申請發給技術士證,各地就業服務中心 (站) 於每年三月十日至二十日亦受理各職類符合該條件者報名,請參考。
編註
1.本筆資料,依據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民國 95 年 9 月 19 日勞中一字第0950100383 號令,自即日起不予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