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則函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申領「就業促進津貼」之申請人之失業狀況如何認定之疑義
要旨
申領「就業促進津貼」之申請人之失業狀況如何認定之疑義
要旨
申領「就業促進津貼」之申請人之失業狀況如何認定之疑義
全文內容
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要點中各項津貼之訂定目的,係為保障失業者失業期間之基本生活,並協助及激勵其迅速再就業,故「失業身分」為申請者必要條件之一。有關無一定雇主、從事臨時性工作而失業之勞工,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提出各項津貼申請時,應檢具所投保之職業工會或各縣市總工會開具之加保年資證明,同時提出「退保證明」,以供認定目前處於失業狀態。
編註
1.本筆資料,依據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民國 93 年 4 月 9 日職業字第 0930016103 號函,不再援引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