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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則函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雇主如要求勞工於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前應休完特別休假,於法尚無不可

發文機關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發文日期 87 年 09 月 23 日

要旨

雇主如要求勞工於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前應休完特別休假,於法尚無不可

要旨

雇主如要求勞工於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前應休完特別休假,於法尚無不可

全文內容

查勞動基準法第三十八條特別休假之規定,旨在提供勞工休憩之機會,而非用以換取工資,更非藉此增加平均工資而多領退休金,凡雇主如要求勞工於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前應休完特別休假,於法尚無不可。

編註

1.本筆資料,依據勞動部民國 106 年 1 月 18 日勞動條 3 字第 1060130075 號令,廢止並自即日生效。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雇主如要求勞工於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前應休完特別休假,於法尚無不可由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於民國 87 年 09 月 23 日發布,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