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則函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雇主如要求勞工於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前應休完特別休假,於法尚無不可
要旨
雇主如要求勞工於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前應休完特別休假,於法尚無不可
要旨
雇主如要求勞工於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前應休完特別休假,於法尚無不可
全文內容
查勞動基準法第三十八條特別休假之規定,旨在提供勞工休憩之機會,而非用以換取工資,更非藉此增加平均工資而多領退休金,凡雇主如要求勞工於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前應休完特別休假,於法尚無不可。
編註
1.本筆資料,依據勞動部民國 106 年 1 月 18 日勞動條 3 字第 1060130075 號令,廢止並自即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