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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則函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欲報名參加技能檢定者,應符合報檢職類級別所規定之資格條件,惟與是否已服兵役無關

發文機關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發文日期 87 年 08 月 06 日

要旨

欲報名參加技能檢定者,應符合報檢職類級別所規定之資格條件,惟與是否已服兵役無關

要旨

欲報名參加技能檢定者,應符合報檢職類級別所規定之資格條件,惟與是否已服兵役無關

主旨

依現行法規規定:欲報名參加技能檢定者,除須持有中華民國身分證或取得我國居留證外,並應符合報檢職類級別所規定之資格條件,惟與是否已服兵役並無相關。

編註

1.本筆資料,依據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民國 95 年 9 月 19 日勞中一字第0950100383 號令,自即日起不予適用。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欲報名參加技能檢定者,應符合報檢職類級別所規定之資格條件,惟與是否已服兵役無關由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於民國 87 年 08 月 06 日發布,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