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則函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於舊有學制「○○高級商業職業學校畢業」者,得否免試會計事務職類丙級技術士技能檢定學科測驗之說明
要旨
有關於舊有學制「○○高級商業職業學校畢業」者,得否免試會計事務職類丙級技術士技能檢定學科測驗之說明
要旨
有關於舊有學制「○○高級商業職業學校畢業」者,得否免試會計事務職類丙級技術士技能檢定學科測驗之說明
全文內容
(一) 教育部八十七年七月十日台 (87) 技 (一) 字第八七○六四八二七號函復略以:查高級商業職業學校係依職業學校法規定設立,招收國中畢業生,修業三年,為高級中等學校之一,惟早年高級商業職業學校未分科,依六十二年次公佈之商業職業學校課程標準係自六十三學年度開始實施分科教學,本案宜就個案予以審定科組,以求公允。
(二) 有關會計事務職類丙級技能檢定報檢人員,若係於六十二年學年度(含) 以前於高級商業職業學校畢業者,將就個案予以審定科組後,再行判定是否符合「高級中等以上學校科系與免試丙級技能檢定學科測驗職類名稱對照表」有關免試學科測驗之規定;至六十三學年度 (含) 以後畢業者,則以其畢業證書所載科組名稱作判定依據。
編註
1.本筆資料,依據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民國 95 年 9 月 19 日勞中一字第0950100383 號令,自即日起不予適用。